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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委:土壤污染防治法今年有望颁布 建议将长江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

发布时间:2018-07-20 15:58人气:

7月2日上午,以“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为主题的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表示,长江保护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长江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同时,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已经两次审议,有望于今年颁布实施。
 
新环保法成效符合预期 土壤污染防治法今年有望颁布
 
研讨会上,袁驷发表了“用法治保护环境 推进长江保护立法进程”的主题发言。袁驷介绍,近年来我国从立法角度建立起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新修改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了环境保护税法、核安全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批准了《巴黎协定》等有关国际条约。
 
其中号称“史上最严”,“带牙齿的”新环保法明确政府要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明确企业是法定的治理污染的主体;明确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共治共享。袁驷称,从几年的实施情况看,新环保法的成效符合预期。
 
土壤污染防治不仅关系环境和生态保护,还直接关系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安全。袁驷介绍称,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人大常委会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有望于今年颁布实施。
 
据了解,这部法律遵循风险管控理念,在农用地方面,明确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优先保护,中度污染的安全利用,重度污染的严格管控;在建设用地方面,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经风险评估达不到要求的,法律明确要求开展治理和修复;在基础工作方面,土壤污染防治法还对开展调查、完善标准、建立监测体系等作出规定,要求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按不同用途实施管理。
 
对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法律巡视”
 
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开展专题询问、进行专题调研,全面推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力度空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跑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接力赛”。前不久,栗战书委员长两次带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提出要“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要开展“法律巡视”。
 
今年的执法检查,栗战书委员长和王晨、沈跃跃、丁仲礼三位副委员长共分4个小组,赴8个省(区)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3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袁驷称,目前检查组正在准备执法检查报告,很快将在常委会上审议,并转国务院研究处理。下半年,常委会还安排全面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这项工作目前正在准备。
 
袁驷介绍,根据新环保法的规定,自2016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连续三年听取国务院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将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有关法律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报告与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结合起来,一并听取和审议,督促政府改进工作,真正解决问题。
 
人大代表呼吁长江保护 环资委建议纳入立法规划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对流域环境保护特别是长江保护立法的呼声显著增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共有580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长江保护立法议案13件;今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已有153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长江保护立法议案5件。
 
面对当前长江流域不同程度存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加剧、水生态受损、水土流失严重、岸线利用粗放等问题,综合各方面意见,环资委认为:我国的长江流域既是重点发展地区,也是生态环境的重点保护地区,生态安全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基石。长江保护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长江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
 
袁驷介绍,目前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还没有正式颁布,但制定长江保护法的工作任务已经明确,并且很可能交由全国人大环资委承担。
 
关于长江保护法,环资委有一些初步的立法构想。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方面,要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流域管理、统筹协调,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协调不同部门和不同区域之间的关系,从流域整体的、共同的利益出发,实现山水田林湖草综合治理目标。
 
袁驷称,环资委初步设想在制定长江保护法时,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原则,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综合管理和规范长江流域国土空间水资源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等活动,合理发挥长江的综合功能。
 
在调整范围和法律定位方面,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统筹规范体制机制、规划、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保护与防洪减灾、监测与信息发布、监督与保障等最主要、最基本的制度和措施。协调好长江保护法与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航道法、港口法、渔业法、森林法等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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